==>> 点击下载文档 |
一、根据乐清市教育局乐教﹝2009﹞65号文件《乐清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65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指导思想:
为落实我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规范学校内部分配办法,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教师队伍,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以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适当兼顾平衡前提下合理拉开差距,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岗位目标,努力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每学期考核一次,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不能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公示、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奖励性工资分配能体现激励功能作用,要向班主任倾斜、向一线教师倾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适当拉开差距,适当兼顾平衡,激发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五、考核内容及办法:
参照65号文件精神,将考核分二块进行。
1、教学人员(专任教师)的考勤、教育教学常规(定性)、师德考核(定性)和非教学人员的考勤、岗位职责履行(定性)、师德考核(定性)(以下均简称“计分项目”)的考核,以记分形式参与奖励性工资分配。这二类人员对应分值为1:1.具体考核要求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2、其它项目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工作量(附件四)、超工作量包括值班、值周、值日、临时代课、出卷、监考、评卷、早勤管理(附件五)、岗位津贴(附件六)、学生竞赛优秀指导奖、论文案例课题获奖或结题、教师优质课评比、各类各级先进优秀教师(附件七)、教学奖(附件八)、班主任考核奖(附件九)以及其他需要先行列支的部分等项目。本项以具体核定的金额计发,款项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先行列支。
六、“计分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办法:
“计分项目”考核结果的奖励总额等于本学期全校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减去其它项目列支总额。用于“计分项目”奖励性工资总额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再乘以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计分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
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个人“计分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学期全校用于“计分项目”奖励性工资总额/本学期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七、在计算好二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学校再根据实际情形,原则上在保证教学人员奖励性绩效工作超过非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前提下,对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局部调整。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有关规定:
1、在师德师风方面,凡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在学期内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前四项”绩效考核个人总得分的10%、20%、30%、50%、60%、70%、80%、100%。
2、原则上非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低于专任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考核方案见附件三)。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酌情扣发“前三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1)缺乏大局意识,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的,扣除10—100%;
(2)侮辱、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5—100%;
(3)造成教育教学事故的,扣除5—100%;
(4)违反效能行风建设被处理的,扣除10—100%;
(5)有“三乱”行为被查处的,扣除10—100%;
(6)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扣除5—100%;
(7)其它情形应扣发的,视情节酌情扣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前三项”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不参与分配:
(1)一个学期旷工达5个工作日的;
(2)解除聘用合同的;
(3)停发工资的;
(4)借用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5)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
(6)其它情形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由学校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商量。
5、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统一考核核定、发放。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它收入,坐收坐支,擅自发放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