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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主要是销售合同、代理合同及经销合同。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合同审批
公司负责公司销售、代理合及经销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合同管理
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即由总经理负总责,分管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销售部,各业务员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一)公司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销售、代理及经销合同统一文本;
2、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
①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②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公司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部门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员、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③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传真、信函、对帐单等管理是合同的一部分,必须与合同正本一同存档。
4、负责合同的监督执行。
(二)各业务员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具体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将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及时交付销售部门归档备案。
(三)法律顾问负责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第二章 合同的洽谈、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用板工程项目的真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的名称、地址及工程的建设方、发包方、承包方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公章与签约人
(一)签订合同时所加盖的印章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企业行政公章。如对方当事人的印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特别授权书。
(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时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互相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签字人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应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八条 主要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及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质量异议、结算方式以及合同的有效期。
第九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选择诉讼方式的,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力争由自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