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1 公司并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
并购的交易形式
并购的支付方式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
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
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
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
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
并购合同
律师的作用
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 目录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并购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以股票换股票/资产
承担债权债务
并购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 应用最广泛,最受欢迎的交换媒介
现金的形式:银行汇票、支票、电汇、或现金付款证书
不能避免发行股份或债券时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比如说:融资收购方能够借到的款项数额、以及借多长时间,将取决于其财务状况、其现有的借款数量和偿还期、其可以提供的担保、以及其目前股份和债券资本的关系。 并购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并购支付方式(二):以股票换股票/资产 何时用?
收购方现金支付困难;
融资借贷会超出公司章程的借款界限;
债券信托契约的规定;
巨额借贷会超过收购方承受能力;并购支付方式(三):承担债权债务 发生在公司兼并活动中,特别是一优势公司兼并一劣势公司时用;
优势公司往往承担劣势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但不另外支付任何对价;
支付价格不明确,而是目标公司的债务和整体产权之比
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
并购的交易形式
并购的支付方式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
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
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
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
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
并购合同
律师的作用
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 目录
保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禁止垄断
保护股东权益
保护雇员利益
落实收购资金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一): 保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禁止垄断
美国最早的与并购有关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以及后来的哈特-斯各特-罗地诺法等就是以反托拉斯、反垄断为要旨的法律,且惩罚严厉;
英国是经由公平贸易法、1976年限制性贸易做法法,1980年的竞争法,来保护并购中的竞争;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一): 保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禁止垄断
德国通过其1957年颁布的,其后进行5次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来控制并购中的垄断;
中国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15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二): 保护股东权益
强制要约
如果一方已取得一个公司的3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加拿大是20%),该方应向该公司其余股份的股东发出全部收购要约。 16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二): 保护股东权益
公开要约,平等对待股东
公开信息,禁止欺诈、误导
禁止阻挠行动
限制短期大额收购
承诺撤回权
按比例平均分配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三): 保护雇员利益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四):
落实收购资金
公司并购的各种形式
并购的交易形式
并购的支付方式
公司并购的实体法律要求
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
国家对并购公司的控制
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
并购合同的订立与律师的作用
并购合同
律师的作用
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高盛公司的成功之路 目录公司并购的程序法律要求 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
由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发出并购意向书,是一个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须的步骤。
发出并购意向书的意义在于:
将并购意图通知给被并购方,以了解被并购方对并购的态度;
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 21 意向书中将并购的主要条件已做出说明,使对方一目了然,知道该接受还是不该接受,不接受之处如何修改,为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
因为有了意向书,被并购方就可以直接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
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 22 被并购方能够使他准备透露给并购方的机密不致将来被外人所知,因为意向书中都含有保密条款,要求无论并购成功与否,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
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 23 意向书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可以比备忘录长,也可以内容广泛。
意向书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中涉及保密或禁止寻求与第三方再进行并购交易(排它性交易)方面的规定,有时被写明具有法律效力 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 24 一份意向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意向书的买卖标的
将被购买或出卖的股份或资产;
注明任何除外的项目;
不受任何担保物权的约束。
西方国家的一般公司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