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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机大户培训教材农机大户经营服务基础知识培训资料(pdf 45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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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3/22(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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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全国农机大户培训教材之一 农机大户经营服务基础知识 目 录 第一章 农机大户经营服务基础知识........1 第一节 农业法及农业技术推广法摘要....1 第二节 农机经营服务有关知识....5 第三节 农机维修保养须知8 第四节 农机作业服务的质量要求..........10 第五节 选购农机基本常识..........12 第六节 农机质量监督与投诉......15 第七节 农业生产资料基础知识..35 第一节 农业法及农业技术推广法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选)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 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 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 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 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 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 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 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 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 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 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 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 产。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 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 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 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 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 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 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 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 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 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 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 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 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 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 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 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 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 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 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 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 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 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