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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调研报告(doc 5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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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18(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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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调研报告

为了解国家税收制度变动对煤炭企业的影响,比较全面地反映国有重点煤矿税负状况,我们于2001年7月,对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进行了调查。向原中央财政的94个煤炭企业发放了调查表,实际收到54个煤炭企业返回的调查表。这些单位涉及到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河南、河北、内蒙古、安徽、湖南、甘肃、宁夏、重庆、贵州、四川和北京等18个省(市、自治区)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这54户被调查企业(以下简称被调查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被调查企业数量上看,被调查单位1994-2000年的煤炭产品平均销售量为33063万吨,占2000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销售量38777万吨的85.26%。从被调查企业类别上看,被调查单位既有年产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又有年产百万吨左右的中型企业;既有经济效益好,赢利水平高的企业,又有经济效益比较差,亏损严重的企业;既有百年历史的老企业,又有近20年建设起来的现代化企业。调查中,我们以税收制度改革前的1993年数据为基础,重点追踪调查了1994-2000年7年间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状况,突出了增值税和资源税(包括资源补偿费)负担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结果基本可以反映当前煤炭企业税负状况。

1煤炭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1.1改革前国家对煤炭企业的税收制度
1993年前,国家根据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一直采取低税率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流转税税率比较低,企业总体税负比较轻。当时,煤炭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按“含税”收入计算为5.58%,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为5.74%(产品税税率为3%)。其中,产品税综合税负:含税的税负为3.4%,不含税的税负为3.51%(见表1)。

表1 1993年被调查煤炭企业实际税负情况表单位:万元
年 度
产品销售收入
纳税总额
实际税负%

含税
不含税
总 额
其中:
产品税
总的税负
产品税

含税
不含税
含税
不含税

1993年
4214280
4091534
235053
143635
5.58
5.74
3.40
3.51

1. 2改革后国家对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的变化
1.2.1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1994年国家工商税制改革后,全国共有23个税种。其中,煤炭企业的有21个税种,2个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我们这次对其中14个税种和2个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行了调查,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国家对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进行调节的税种。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税。是国家对因开发资源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的税种。

所得税类: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是国民收入形成后,国家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进行调节的税种。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进行的调节。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是国家对某些财产和行为调节的税种。

农业税:是国家对煤炭企业多种经营的农业、牧业收入进行调节的税种。

财政性收费:是指国家对煤炭企业征收的,具有税收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教育费附加。

1.2.2改革前后国家对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的变动
1994年国家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后,煤炭税收制度的主要变化是:
(1)税种变化
①产品税改为增值税。改革前,煤炭产品一直实行的是产品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13%;
②增加了消费税;
③增加资源补偿费。1994年国家开始征收资源补偿费;
④增加了土地增值税;
⑤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1999年下半年减半征收,2000年停止征收。

(2)税率变化
主要是指教育费附加由按流转税纳税额1.5%的比率征收,现在征收比率分2次逐步提高到3%。2000年又开征了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1%。教育费附加实际征收率达到了4%。

(3)与流转税相关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纳税基数增加,而实际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