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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资产保全工作风险内控指导原则(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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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14(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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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资产保全工作风险内控指导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资产保全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在开展资产保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确保公司资产不因人为的因素而导致流失,特制订本风险内控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第二条公司实施本《指导原则》旨在建立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权责分明、监督严格的资产保全工作的业务运行机制和有条不紊的工作程序,以达到最大限度地盘活公司沉淀资产,积极创造经济效益的经营目标。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对公司资产保全工作的业务范围、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业务决策程序、分级授权管理及项目实施后续监审制度等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公司保全资产范围包括:
(1)经公司财务总部按现行会计原则界定为逾期债权并统一在“逾期债权”会计帐户核算的债权;
(2)公司全资投资、参股或联营投资达到控股水平可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业公司;
(3)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4)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5)公司指定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资产保全总部负责统一集中管理第四条所述的公司非证券类资产,指挥和协调各地区分支机构开展资产保全工作,并以资产运作为导向,积极盘活沉淀资产,力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资产保全总部在公司授权的权限内具体处置和经营公司的非证券类资产。凡超越公司授权范围、权限的业务处理和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公司领导批示后按批示意见执行。

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财务总部、稽核总部、法律事务总部、企业融资总部和资本运作总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保全总部做好与各部门相关的资产保全业务,以便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资产保全业务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凡目前尚未纳入资产保全总部管理而在财务总部、总裁办等相关部门反映、掌握的,包括以后新生成属第四条所述的公司非证券类资产,财务总部、总裁办等相关部门应将其移交资产保全部总部管理,并与资产保全总部办理交接手续。相应地,因需要而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资产保全总部也必须与接受资产的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资产保全总部应逐项建立和健全部门内部的各项业务和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日常工作报告制度、风险预警制度、项目评审制度、业务后续监审制度、各项业务管理考核办法、信息数据库管理制度及资产保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等,以保证所有工作人员恪守岗位职责,循章办事,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有效地避免和杜绝工作中可能发生差错和失误。

第十条资产保全总部应根据公司下达的逾期债权年度计划清理任务,制定清欠工作方案,落实组织措施,统一指挥、协调各地区分支机构开展清欠工作。对涉及多家跨地区的债权和金额较大的债权,可视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小组统一对外开展清收工作,必要时请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和法律事务总部派员参加,因特别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也可聘请公司系统外有关人士参加小组工作。

清收逾期债权的方式除上门催收、让对方确认债权(以保证诉讼时效)、磋商清偿方案外,还可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清收的方式,但必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逾期债权的清偿除现金、有价证券外,以实物资产、股权、债权抵债的,必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资产保全总部要做好产权的过户及相应的验收、登记和建帐工作。

财务总部应对资产保全总部已清收逾期债权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单位办理销、调帐手续。

第十一条资产保全总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实业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要理顺实业公司的产权关系,保证公司实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拟关、停、并、转的实业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公司清算办法,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并组织方案可行性评审。必要时,可请公司风控办、财务总部和法律事务总部派员参加评审。关、停、并、转的实业公司的清算和处置方案必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经营状况尚好的续存实业公司,必须落实专人管理。要制订实业公司管理办法,加强对实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定期分析实业公司的财务状况。凡实业公司需要扩大经营项目、增加营运资本、对外合作投资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资产保全总部应制定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要在做好资产清理工作的同时,认真分析资产变现、转让、置换的可能性,提出盘活资产的处置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凡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方案,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资产保全总部应制定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办法,要落实专人联系非上市公司,建立非上市公司情况日常报告制度。对非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需公司行使股东权力的事宜必须及时请示公司领导,按公司领导指示进行处理。

同时,要注意研究相关非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积极收集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交易信息,拟订资产变现或转让的处置方案,组织项目可行性评审。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或转让的处置方案,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资产保全总部应对公司非证券类资产的结构、质量和相应对方单位发展变化的趋向等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从中拟选定股份改制、资产重组、抵押融资等资产运作研究课题,提出相应的调研报告和项目操作方案,组织项目可行性评审。资产运作项目的可行性评审,应有公司企业融资总部、风控办、财务总部和法律事务总部派员参加。经审议通过的资产运作项目方案,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资产保全总部应建立内部业务监审制度。对已清收的重大逾期债权,实业公司资产、非上市公司股权、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变现项目,要进行项目完成后的后续审计。必要时,由稽核总部对资产保全总部的业务进行现场或专项稽核。

第十六条 资产保全总部应建立健全的业务资料数据库,并指定专人管理。业务资料数据库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公司非证券类资产的变动状况。数据库管理人员应定期与财务总部核对业务统计数据,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第十七条资产保全总部应建立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对在业务工作中突发或可能发生的有损公司利益和名誉的重大风险事项,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作出报告,提出化解风险的意见和措施。凡隐瞒不报、因工作疏忽未报而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和名誉遭受重大损害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资产保全总部应定期(一般一年一次)对所管辖的公司非证券类资产的实有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与预测。评估工作小组由资产保全总部牵头,公司风险控制办公室、财务总部、稽核总部和法律事务总部派员参加。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内部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本《指导原则》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均应根据上述意见制定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