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