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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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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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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4(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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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汪传雷( 许皓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230039)
摘要 本文分析外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提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信息政策
引言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规模日益扩大,如美国2000年电子商务达4887亿美元,日本319亿美元,德国206亿美元[1]。于是,各国不断开发出形式多样、特点各异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制定和实施的发展的电子商务政策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国与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因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而发展缓慢,同时一国内部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因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而受到制约。例如,非法的软件下载和使用,中文域名注册混乱,恶性抢注域名严重,知识产权损失等等。因此,研究探讨和制定实施恰当的电子商务的政策问题就十分迫切。
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
2.1 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规模最大的国家,早在1993年美国率先提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NII)计划,并取消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活动的限制。1995年美国又提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GII)计划,以及1996年制订的〈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纲领〉,鼓励私人投资,推动竞争,实现开放性进入,实行灵活的管理规范,保障普遍性服务。特别强调政府应发挥的作用,以政府电子化拉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如GII计划提出的政策框架的金字塔,包括6层主要模块如表1[2]。
表1:
第一层
基础结构层
建设真正的信息高速公路
第二层
管理层
改写道路规则
第三层
安全保障层
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安全行驶
第四层
隐私保护层
保护个人的选择和消费者的权利
第五层
内容标识层
“玩耍的孩子”和其他虚拟路标
第六层
商业层
在因特网上讨价还价
在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联邦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发展加速信息基础建设,主要有1993年《政府程序和效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of 1993)》、1995年《文书削减法(Paper Reduction Act of 1995)》、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和1996年《联邦获取改革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form Act 1996)》(又称Clinger-Cohen Act of 1996)、1996年发布第13011号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No.13011)。1998年颁布《互联网免税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8)》,1999年初美国又进一步推出“21世纪信息技术(IT2)”计划,加大对关键信息技术的研究投入,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基础,2000年的《互联网非歧视法(Internet Nondiscrimination Act of 2000)》,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平等机会。
2.2 亚洲
日本是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紧跟美国之后。1993年11月美国媒体发表的日美信息化程度比较报告,对日本触动很大。日通产省和邮政省很快作出反应,提出迎接赶上世界信息化发展的措施。2000年日本计划修改商法、民法、刑法等三大基本法律,把商业计算机软件等信息产品规定为“信息财产”,受法律保护。明确规定有关电子商务等的契约规则,并加大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等高技术 犯罪进行处罚的力度。2000年提出“信息技术国策”的新国策,拟用规模高达1000多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