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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明爱宝贝 2.0 版 C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6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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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6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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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6(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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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城人寿[2023]疾病保险 053 号
长城明爱宝贝 2.0 版 C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费 条款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条款 2.3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条款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条款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条款 2.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条款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条款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条款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条款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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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1.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您与我们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的合同 2.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我们提供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的保障2.5 责任说明 2.6 特别注意事项 3.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如何申请 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领取保险金 3.7 司法鉴定 4.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1 现金价值
如何交纳 现金价值
宽限期
保险费 4.2 权益 5.2 保单贷款 6. 7. 6.1 效力中止 7.1 您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的 如何解除
的手续及风险
中止及恢复 6.2 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8.3 年龄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其他需要关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全残的鉴定 8.8 效力终止
注的事项 8.9 争议处理
附件 1 轻度疾病 附件 2 中度疾病
附件 重大疾病 附件 特定疾病
附件 3 4
附件 5 罕见疾病 附件 6 TNM 分期
附件 7 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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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明爱宝贝 2.0 版 C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明爱宝贝 2.0 版 C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17 周岁(含)。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
年的不计。 2 有效身份证件:指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证件。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管理资源网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第 30 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零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
的为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 3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专科医生4明确诊断初次患5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轻度疾病6、中度疾病7、重大疾病8、特定疾病9、罕见疾病10的一种或多种;(2)身故或
全残11,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180 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初次患: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6 轻度疾病:指附件 1 所列的 50 种轻度疾病。 7 中度疾病:指附件 2 所列的 20 种中度疾病。 8 重大疾病:指附件 3 所列的 128 种重大疾病。 9 特定疾病:指附件 4 所列的 20 种特定疾病。 10 罕见疾病:指附件 5 所列的 10 种罕见疾病。 11 全残:指下面列出的 8 种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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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
轻度疾病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
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中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
中度疾病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
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
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2自该给付之日
起即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若被保险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
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
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