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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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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4(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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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
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照明、绿化等。
资金来源:已到位。
总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现场监理旁站:
车辆:1辆办公车辆。辅助人员:司机1人,厨师1人。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三、监理期限:新乡市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
四、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包干总价:(大写) ;其监理费支付按月支付(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平均到每个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监理服务费;合同工期结束后14天内全部支付完)。该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加班费、现场监理设备费、现场监理设备使用费、分部验收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涉及本项目监理的全部费用。
五、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本项目名称:新乡市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3 发包人(业主)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发包人(业主):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1.1.6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1.1.8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日 即日历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
1.1.11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1.1.12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1.1.13 额外服务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1.2解释
1.2.1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