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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募集与综合实践01-私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PDF

上海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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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345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35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1/3(发布于上海)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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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私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 目录 托管服务与综合金融外包服务 n 托管银行 托管券商 私募基金经纪业务 n 证券公司PB业务 传统经纪业务 通道业务与私募基金 n 通道业务的由来与演进 结构化产品与通道业务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n 第三方代销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代销 托管服务与综合金融外包服务 ? 私募基金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 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n 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 资金清算,安全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的经营活动。基金公司向银行支付基金托管费, 一般按照基金托管净值的一定比例支付。 托管业务主要内容 ? 保管客户资产 ?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 露事宜 ? 权益登记 ?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执行投资指令 ? 办理结算、交割 基金托管人 ? 报告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 监督投资运作 ? 法律、行政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 项 托管服务与综合金融外包服务 n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 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 人及时予以赔偿。 n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报送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1)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2)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3)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托管服务与综合金融外包服务 n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2017年10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