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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飞行检查座谈会
201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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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飞行检查座谈会
大理州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从2014年12月开
始至2016年2月份已经基本完成新版GSP认证检查工作,全省的新版GSP认证检查工作已将全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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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的通知”云食药监市[2016]18号规定要求全省开展飞行检查
检查范围:
全省持有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
检查依据: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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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检查目的:
一是指药品药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不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属地监管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同时也可作为对新版GSP认证(专项)检查质量评估的一种手段;
二是通过开展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新版GSP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和药品经营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监督药品经营企业持续符合新版GSP,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确保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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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飞行检查”模式:
按照国家总局《飞行检查办法》有关要求,做到检查前不事先告知企业检查行程和内容。
飞行检查方式:
采取“双盲”方式确定检查组和检查企业,即检查当天,检查组打开装有企业信息的封闭信封,确定检查企业,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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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地方各级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飞行检查。
检查原则: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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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
被检查单位对药监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一)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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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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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飞行检查结果------
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