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2004年4月13日
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性能要求与测试方法
王洪博
电磁兼容试验部
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
Tel: +86 10 62302295
FAX: +86 10 62304793
2004年4月13日
第一部分:电磁辐射基础
2004年4月13日
电磁辐射
2004年4月13日
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众在享受无线通信设备带来的各种便利之时,也日益关注无线通信终端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各国政府对无线通信终端的这项指标一直十分重视;
欧洲、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和台湾等都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或本国的“射频和微波辐射管理” 法规或指令;
美国和台湾地区还要求移动用户终端厂商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本产品对人体的电磁辐射在安全限值以内”等字样。
2004年4月13日
国际现状
美国
FCC OET 65号技术公报:评估射频电磁场人身安全的FCC导则;
补充文件C,最初于1997年1月提出相关规定,2001年7月修订;
2003年IEEE正式颁布了SAR测量方法的标准IEEE 1528-2003:确定无线通信设备引起的比吸收率(SAR)峰值空间平均值的实验技术。
欧洲
委员会建议 1999/519/EC(1999年7月12日):公众电磁暴露限值( 0 Hz to 300 GHz )(官方公报L 197,1999年7月30日 );
技术法规ES 59004(2003年4月);
限值标准EN 50360 (2001):证明移动电话符合电磁暴露限值的产品标准;
测量方法标准EN 50361 (2001):证明移动电话符合电磁暴露限值的测量方法。
日本
邮政省MPT,1998年发布无线电法规,2001年6月修订,2002年6月批准实施: 电磁辐射保护条例 。
2004年4月13日
SAR的限值(美国、韩国)
单位:W/kg;
局部是以1 g人体组织对应体积的平均值;
手、手腕、足、足踝是以10 g人体组织对应体积的平均值
对于全身是以主要测量区域的平均值计算。
2004年4月13日
SAR的限值(日本、欧洲、澳洲)
单位:W/kg;
局部是以10 g人体组织对应体积的平均值;
手、手腕、足、足踝是以10 g人体组织对应体积的平均值
对于全身是以主要测量区域的平均值计算。
2004年4月13日
国际标准
ICNIRP(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 )导则: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 GHz以下)安全限值导则;
同时叙述了EMF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两方面的研究;
直接影响源于场与身体的直接相互作用,间接影响则涉及到身体与具有不同电势的物体间的相互作用;
讨论了实验室和流行病学研究的结果、基本的暴露标准以及用以评估实际危害的参考限值;
本导则适用于职业人员和一般公众的暴露。
Draft IEC 62209-1:用于确定手持无线设备比吸收率(SAR)的步骤。
2004年4月13日
ICNIRP限值
基本限值
直接根据已确定的健康效应而制定的暴露在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下的限值;
根据场的频率的不同,用来表示此类限值的物理量有电流密度(J)、比吸收率(SAR)和功率密度(S);
只有被暴露者体外空气中的功率密度可以迅速轻易地测量;
参考限值
这些电平是用来评估实际暴露的,目的是确定基本限值是否可能被超过;
某些参考电平是从相关的基本限值用测量和/或计算技术导出的,而某些参考电平是基于暴露在EMF下的感觉和不利的间接影响提出来的;
导出的物理量是电场强度(E)、磁场强度(H)、磁通量密度(B)、功率密度(S)和流过肢体的电流(IL)。反映感觉和其他间接效应的物理量是接触电流(IC)和用于脉冲场的“比吸收能”(SA);
在任何特定的暴露情况下,这些物理量的测量或计算值都可以同相应的参考限值进行比较;
遵守参考限值可以保证遵守对应的基本限值。如果测量或计算值超过参考限值,并不意味着基本限值一定被超过。但是,一旦超过参考限值,则必须检验其与基本限值的符合性,并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