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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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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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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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2-03 批准 199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布
对应的旧标准:SD 167-85
前 言
本规程是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12—1996
代替SD 167-85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 锅炉范围内管道;
c )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 锅炉房;
e) 锅炉承重结构;
f)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 9222—88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DL 435—91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 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43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 441—9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DL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 515—94 电站弯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2-03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