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消防救援安全与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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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61号令”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
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
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级为县(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支队
大队
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法律依据
防火检查
查什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 总 则
1.0.3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4 灭火器的选择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 灭火器的设置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