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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款、类型、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生效、无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变更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章 五险一金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人事方面TOP4工作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三)劳动合同类型
(四)劳动合同服务期和违约金
行政方面TOP4工作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g1:小刘于2014年3月10日经某公司招聘入职,试用期3个月,2014年6月5日小刘如期转正,并于当日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7年3月的劳动合同。
2014年3月10日
Eg2:小佳于2013年11月20日通过某公司在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考试,12月1日填写新入职人员登记表,12月2日起在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12月2日
Eg3:某大学毕业生小张,于2013年12月25日与某公司及所在高校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违约金2000元,2014年6月小张去公司报到前体检查出为体检不合格,公司拒绝接收并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解除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决定。
无产生实际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2、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和劳动者如实陈述义务
1)用人单位应告知
2)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下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下列法律风险:
A、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三)劳动合同类型
即约定有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可续订
即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试用期
2、试用期解除的条件: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订;
2)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应订立之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