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浙建发[2002]193号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02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版)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有利于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确保全面准确执行该系列规范并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部分规范的部分条款和样表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版)配套使用规定,现即发给你们,请督促工程建设各相关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1、检验批合格的标准
2、相关样表及填表说明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
一、为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能够全面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便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能够有效监督管理,特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检查用表涉及到的紧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都在“说明”中予以表述,主控项目中的强制性条文都以黑体字凸显,以示提醒。
第一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查用表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的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用表采用第三节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