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农发项目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农发项目工程建设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三、监理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3.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3 监理员协助实施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4.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
4.2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的原始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4.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监理方提供抽检、试验的各种材料和试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提供方便。
4.4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4.5 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试验而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责任。
五、申报签证程序
5.1 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行检测试验,并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5.2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抽检数量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以内控制。
5.3 如有某个材料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是不合格,则该批建筑材料为不合格。
六、质量检验程序
6.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
(1) 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2) 钢筋在使用前,应按不同品种、等级、截面尺寸、炉号、厂家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3) 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4) 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可进行。
(5) 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6.2 水泥
(1) 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
(2)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应按不同厂家、品质、编号、炉号、生产日期,做强度(3d、28d)、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
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有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3 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