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要素
序号
不符合描述
备注
在环境职责的分配中,把所有环境职责分配给公司的办公室和质检部,与其他部门无关?
公司的环境方针未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公司在中环境方针规定:公司的环境方针系公司的保密文件,任何职工不得将本公司的质量方针泄漏给外部机构。
下列环境影响因素未列入公司环境因素登记表中:楼顶厨房排风口油污;柴油的使用、贮存;车间排风机噪音;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粉尘;使用1211(哈龙)灭火器;
部份环境因素未加以考虑,如:废电线、电缆;消防废水、消防废弃物(如:吸收棉、吸收布......等);废弃物清除回收商;成品包装造成的废材。
部份环境因素未加以考虑,如:资源消耗(如用水、用电等)未纳入环境因素予以考虑。
辨别显著环境因素之标准(Criteria)未建立说明清楚。
冷却水塔之清洗水直接排入雨水市管网。而实际火炬开发区,雨水、污水是分流的。
某机械加工行业(阀门)未识别如下环境因素:噪音;废机油;钢材利用率。注:上述环境因素是机械加工行业典型的环境因素。
重要环境因素评估准则中,未把法规不符合作为一个重要考虑方面。即未能把法规不符合的环境因素识别为重要环境因素。
公司的《法规符合性对照表》中,未包含厦门市政府制订公布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市区禁止汽车呜喇叭等规章要求。
公司使用了柴油,并将柴油贮存于一楼车间仓库内。在确定适用法律及其他要求中没将下列法考虑在内:《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部份法规识别未取得或不该取得(因与公司之活动无关),如:未取得相关消防法规;(紧急应变有关);已取得/识别与公司活动无关之危险废弃物辨识法。
在法律和其它要求识别与取得方面有下缺失:未识别和取得与公司的活动相关的中国政府已缔结的《经修订的关于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识别《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27条;已识别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实施日期的信息有误。
未列出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未收集浙江地方法规:《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有害废弃物(如废机油等)没有合法的“清除分包商”;
无建立环保法规细则查核表,以详列查核结果。
一纺织印染企业未收集《纺织印染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92)
未收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未收集《消防法》(1998-9-1)
使用自来水是公司的97年度的重要环境因素,公司未就此制定量化的目标和可量测的指标。
公司没有建立制定改善铜材、钢材使用率的具体方案。目前的使用率增加是基于计算方法的不同。
公司总部有制定一些运作方面的指数,公司未及时取得这些资料,并制定相应的目标(例如:能源消耗--公司总部1997年年报)
有关节约用水、电能资源的讨论记录,于98/01/20要达成每天用水60吨( 含以下),但改善计划却为97.12.31就要达在此结果。
有关分供方改进方案中没有制定具体的“目标及执行方案”,相关负责人对分供方的环境因素没有深入的了解,目前的方案不能达到增进环境表现的目的。
噪音(东方空压机、铜排切割机和数控冲床)为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对应的“管理方案”(No.1234)第4条规定:对东方空压机、铜排切割机和数控冲床等噪音源实施控制。
查未见对东方空压机、铜排切割机和数控冲床等噪音源的具体控制方案与行动。
环境管理方案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公司未对采购部门的环境职责进行规定并形成文件。
未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员的职责和任务。
对于新员工的环境意识培训原定2小时,97-3-12只培训1小 时,97-6-13只培训75分钟。
公司在环境方针和意识、相关法规、紧急应变培训方面还比较薄弱,如有的员工人为环境方针是保密文件;
公司对于培训的效果缺少一个确认的方式;
DE区噪声控制,EI03-5,Ver1 4.4规定:“如果发现异常现象, 请如噪音突然超标,DE区域主管应通知LECO,由LECO确定解决措施并监督执行。” DE主管说:“向公司环境保护法规登记人(公司总办公关经理)报告。 噪声测试人员说:“向公司质量主管报告。”
公司有部份员工不熟悉本公司之环境目标、不熟悉基本的环境常识。
无培训计划,未规定培训结果的评估方法。
公司内部沟通做的不够。如:公司97年度将对4 家合格分供方的控制列入目标之一,但采购却说有6家合格分供方被列入控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