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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信托资金□开发信托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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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资料大小:6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9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7/7(发布于浙江)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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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富贵信托资金 □ 开发信托单 (一)顾客申请委托时,应填具“信托申请书(印鉴卡)”一份(各市县应填写二份,副本留存,正本寄总公司列帐)。 1.本信托资金信托期间为二年期,信托金额为1000元以上,以每千元为单位。 2.本信托资金得随时接受委托,并以委托日为满期日。 (二)经办员接到“信托申请书(印鉴卡)”验对身份证统一号码。询明信托资金名称、用途、期间及金额后填制收入传票(各市县应填写每一及第四联)请顾客(以下称委托户)向出纳缴款。 (三)出纳员据经办员送来之传票依照“收款程序”处理后,将“号码牌”交给委托户凭领“信托单”,传票送还经办员。 (四)经办员凭出纳员送交盖有收讫章之收入传票填制“信托单”(贴足印花)登记信托资金帐卡(“申请书”“印鉴卡”),传票一并层送主管人员核章。 (五)信托科长应在信托单金额上,信托单与帐卡合盖骑缝私章,并在信托单上加盖信托单专用钢印后呈送主管检章。 (六)主管核对无误后,在信托单与存根连接处盖公司骑缝印章与骑缝私章。 (七)经办员按传票所注号数唱号,收回委托户所执“号码牌”,询明委托户信托资金名称、期间及金额,经核对无误后将“信托单”交与委托户收执(各县市留存第四联,将第一联送总公司信托科)。 □ 满期领款 (一)委托期间届满,委托户持单前来领款时,经办员根据“印鉴卡(帐卡)”检视下列各点: 1.信托单已否到期。 2.信托单上委托户有否签盖原留印鉴。 3.信托单上之号码、帐号是否与帐上记载相符。 4.信托单与图章有无挂失止付等情况。 5.信托单有无涂改。 6.有无设定质押或转让过户等情况。 (二)经办员经核对无误后应根据会计科所分类的收益分配明细分别填制“取款凭条(代传票)”、“领款(收益)凭条(代传票)”(均请委托户签盖原留印鉴)及有关传票,同时注销“申请书兼印鉴卡”及结清“帐卡”(附于传票作为附件)后,信托单(须收回注销作为传票附件)及凭条等一并送会计科长核算后转呈主管人员核章,同时发交“号码牌”与委托户以凭领款。 (三)出纳员依照“付款程序”处理后,唱号收回“号码牌”,同时付款。 (四)信托资金运用的收益明细帐,会计科应切实配合有关部门,依照各种信托资金设立的种别、期别予以分类,俾便于委托期间届满时结算付息(收益金)。 □ 领取收益 (一)本信托资金收益分配均订为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其收益的领取方法有下列二种即: 1.委托户指定滚入本金生息者(订为每一年计付一次)。 2.委托户亲自前来领取现款者(订为每三个月计付一次)。 (二)信托资金每三个月(设立日起算)结算时间到期而委托户指定滚入本金生息者,经办员应根据委托户所委托金额、期间、最低保证收益率计算收益,填制(借)收益分配金(包括红利),(贷)应付收益分配金(包括红利)、转帐支出及收入传票,将该收益滚入本金,但未满十元者不予计息,惟在委托期间届满前,中途提领收益者即丧失滚入本金生息的权利。同时红利的分配,规定为每满三个月结算一次,未满三个月部分概不计付。 (三)委托户如系携带“信托单”前来领取收益时,经办员应详细验对结算时间是否到期无误后,在信托资金帐卡记入领取收益日期、收益计算期间、领取收益金额等,并填制领款收益凭条(代传票)(请委托户签盖原留印鉴)及有关传票,连同“信托单”与“帐卡”等一并送会计科。同时发交“号码牌”与委托户以凭领款。 (四)会计科据经办员送来凭证核算无误后呈送主管人员核章。 (五)委托户领取现款者,出纳员应依照“付款程序”处理。唱号收回“号码牌”,同时付款。 □ 中途解约 本信托资金不得中途解约。但经过一年以上者,其信托单得由本公司购回。 □ 信托单的转让 (一)凡委托户申请过户时,应于觅妥“受让人”后,经双方依式填具“过户申请书”(如附录5.7.1)一份签名盖章后,送交营业部门,经办员办理。 (二)经办员于接到“过户申请书”后,即检核出让人印鉴卡(帐卡),经查明下列各项无误后于印鉴核对栏盖章并记入过户备查簿,然后连同“帐卡”一并呈送主管人员核章。 1.申请书应填各项是否齐全。 2.出让人的印鉴是否与原“信托申请书”所留印鉴相符。(公司组织者应注意名称与代表人姓名、地址及印鉴)。 3.出让人有无借款或提供本人或第三人为质押。 4.出让人对本公司所负或保证其他债务有无延不偿还。 (三)“过户申请书”经主管核准后,经办员应请委托户提出“信托单”办理过户手续(未带信托单或有关债务及担保未清者均不得办理)。办理过户的程序为: 1.整理出让人之印鉴卡(帐卡): (1)出让人之“印鉴卡(帐卡)”,应在该帐卡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日转让给某某人”,并加盖经办员印章。 (2)受让人的“印鉴卡(帐卡)”,经办员应请受让人填具“新印鉴卡(帐卡)”,并在该帐卡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某人受让”字样并加盖经办员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