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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_5_27)PDF

大庆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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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66 – 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 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 offire alarm system 2007-10-23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建设 部 联合发布 H H H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07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07,自2008年3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 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 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 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 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 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 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 218—20号甲,邮政编码 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郭树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 纹 王世斌 李少军 朱 鸣 宇 孙 平 宇 赵冀生 罗崇嵩 李 宁 涂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