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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23]终身寿险023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荣耀终身寿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盛世荣耀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盛世荣耀终身寿 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 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男性不满68周岁(详见释义)、女性不满71周岁的身体 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 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 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 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 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基本保险金额×(1+2.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 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 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20231 第1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 分配,则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是不确 定的。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投保人也可以向本公 司查询。 第八条 保单红利的领取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 时申请领取或于本合同终止时领取。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