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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2018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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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8/14(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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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条款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简称“金佑人生A款(2018版)”。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
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合同”,“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8版)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5
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有效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8版)
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
比例相应减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
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
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
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A款(2018版)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
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8版)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8
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
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