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XX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 单位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单位商业秘密。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七条 单位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指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拟订单位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审核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
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单位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单位各部门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和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第十条 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单位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依单位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在单位领导班子的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单位按职能部门的分工确定各种合同的履行部门。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单位名义签订。
第十四条 以下合同经单位内部审核以后,报市财政局统一审核备案:
融资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资产出租合同。
对外投资合同。
其他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需要上级部门审核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单位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单位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本单位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第十七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