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要领以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管理。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51号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4. 定义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5. 职责
设备设计课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施工与试运行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和“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并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安全环境管理室配合设备设计课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包括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卫生专家进行评审等。
6. 规定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公司应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整理资料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