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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精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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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50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22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5/25(发布于广西)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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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第一章 范围与原则 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 第一节 适用范围 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城 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跨 省流动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 1、跨省流动就业时 2、省内流动就业时 唯一性原则 流动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是由一个地方统一支付。 平衡性原则 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保障性原则 所有参保人员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公平性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无论何种户籍,无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 或间断性就业参保,一视同仁领取养老金。 第二节 基本原则 4、参保人员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就业所在地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 3、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资金转移 关系接续 第二章 资金与关系 1、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2、统筹基金   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第一节 资金转移 第二节 关系接续 1、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   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 2、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   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跨省流动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退休地的确定 养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地与待遇 第一节 退休地确定 缴费地 户籍地 相一致 不一致 户籍地办理退休 累计缴费满十年 满十年 不满十年 缴费地办理退休 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十年以上的参保地办退休 户籍地办理退休 均不满十年 到达退休 年龄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平均 2、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3、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第二节 养老待遇 第二节 养老待遇 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平均值: R=(X0/C1+X1/C2+X2/C3……+Xn/Cn+1)/N X0、X1、X2……Xn为本人退休当年及前1年、2 年……n年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 C1、C2、C3……Cn为退休前一年、二年、 三年……n+1年最后退休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 转移经办 其他问题 第四章 转移经办 参保人员从申请、审核到确认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流程, 全国统一。 第一节 转移经办 参保人员执参加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转入地社保机构 转出地社保机构 转入地社保机构 参保人员 审核 十五个工作日 转出 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节 具体问题 一、参保人员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1、本人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   2、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期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二、多重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 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 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二节 具体问题 三、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 第二节 具体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 第二节 具体问题   可以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第二节 具体问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