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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沃享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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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5/24(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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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沃享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 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沃享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一、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 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下述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0周岁至17周岁 18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至60周岁 61周岁及以上 比例 100% 160% 140% 12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 24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 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1.4犹 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7.1效力中止”、“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为 0周岁至 70周岁,并同时符合本公司其他承保条件的人,可作为本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交费方式】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您应一次交清本主合同的保险费。 【保单利益】 本主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 1、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 2、现金价值权益:退保金(现金价值)、保单贷款。 3、保单红利。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 以资产负债匹配为原则,固定收益投资为主,把握好权益市场的机会。对于固定收益投资,本公司坚持 投资高信用等级品种,以资产的安全性为第一位。对于权益投资,本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该 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 的具体情况。 派发红利当时,本主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您方可领取红利。 本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为死差、利差、费差以及保单变动所产生的其他差异。死差为实际经验死亡率低于预 定死亡率时产生的盈余;费差为实际经验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时产生的盈余;利差为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 预定利率时产生的盈余。 【红利分配方式】 本主合同红利分配方式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即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实现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 时给付。红利累积生息金额由本公司确定并定期告知您。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 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