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财税 > 财税审计 > 税务 > 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doc 23).rar

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doc 23).rar

资料大小:5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6/2/19(发布于广东)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2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doc 23).rar”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2006年12月20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税务机关审批和报备事项重点

第一部分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一、纳税人的确定

(一) 纳税人的确定
1、如何掌握“独立经济核算”(国税函[1998]676号)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国税发[1995]227号 )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回原地纳税,没有外经证的,就地纳税。

2、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5类)
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我省规定:对跨市州的总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申报有争议的,需由市州税务机关向省局提出申请后,由省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70号]
1、基本条件: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物流企业的界定:主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3、申请程序: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4、申请时间及申请资料:
时间: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

申请资料:纳税的申请报告,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二、应税收入的归并
主要变化有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及补贴收入:有指定用途调减,没有指定用途并入应税收入。

指定用途:软件企业、出口商品贴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企业所得税;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6]105号)。

三线搬迁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专项用于数控机床的研究开发,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模具产品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

对铸锻件产品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免税。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计税工资的调整(重点解读财税[2006]126号、国税发[2006]137号两个文件及申报表的填列)

1、 标准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

2、工资支出的范围: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3、工效挂钩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并主要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这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控制,从已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之所以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扩大至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因为改组改制后的股份制金融保险企业管理比较规范、透明,公司约束力增强,为了支持金融保险企业的改革组改制,减轻改制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允许其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4、年度申报问题。国税函[2006]137号文件规定:年度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后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即800元),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项下填报。从2006年起,正常填报。

(二)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及加计扣除问题(解读财税[2006]88号 )

1、执行范围的变化: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原为工业企业)
2、技术开发费扣除规定的变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原规定不得结转,并取消10%增长比例)3、技术开发费的界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新增了“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强调必须具有“直接性”)
4、注意:
一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风险;
二是内资企业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但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要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三是今年内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填写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填)
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见财税[2006]88号)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提取和当年使用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仍然就只能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四)加速折旧的问题(财税[2006]88号)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原规定10万元以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原规定10万元以下)
注意: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五)工作量法折旧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六)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的问题(国税发[2006]107号)

1、服装生产行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条件没有改变,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仍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七)支付学生实行报酬的扣除问题(财税[2006]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