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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23]终身寿险035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荣耀鑫享庆典版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构成 荣耀鑫享庆典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 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荣耀鑫享庆典版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 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详 见释义)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 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 的规定。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 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 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 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 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 20231 第1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 系数的数值为1.2。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七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 见以下条款中加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六条 犹豫期”、 “第二十条 释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