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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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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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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4/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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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家注册审核员在线免费试题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质量和管理 联系 QQ:211360097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年 4月 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根据 2013年 8月 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号修正; 根据 2015年 5月 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号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 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 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注册审核员在线免费试题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质量和管理 联系 QQ:211360097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 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原条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 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