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 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 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 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 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 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 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 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 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 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分子公司急需的拌和设备、厂内驾驶操作手、电工、机修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
各项目部急需的优秀试验员、测量员、安全员、计量员、现金会计等;
分子公司、项目部各类急需的公务车、工程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录用条件
(1)单位急需的、优秀的技术工种;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5)由于公司属于施工企业,长期在野外施工,用工年龄要求男不超过45岁、女不超过35岁。
第十四条 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劳务派遣工,到公司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本主页及本人页;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近期体检表。
第五章 劳务分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
第十五条 下列工种不得劳务派遣,只能实行个别岗位劳务承包,由用工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不定期开劳务发票入账结算劳务费用。
各项目部急需的普通试验员、测量员、安全员、计量员、现金会计、材料员、仓库管理员等;
分子公司、项目部的保卫、食堂厨师、勤杂工、保洁员等。
第十六条 对这些人员也需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建立信息库,以便内部调剂,各单位有人员信息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需求时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调配,并及时签劳务承包协议。
第十七条 对于聘用的劳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和各项协议条款;
(2)服从分配,按时努力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非全日制用工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的保洁等工种属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必须谈话或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明确为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每15日发一次工资,不用就随时通知终止用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责任部门是综合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