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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乐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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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 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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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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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4/13(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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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融融乐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5.1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 红利是不保证的…………………………………………………………………………………………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2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犹豫期 5 6 7 8 9 保单红利 9.7争议处理 9.8货币单位 释义 5.1红利分配 5.2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价值权益 10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6.1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2.2投保条件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2.3基本保险金额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8.1效力中止 2.5保险责任 2.6责任免除 8.2效力恢复 3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未还款项 9.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申请 4.4保险金给付 4.5诉讼时效 9.4年龄或性别错误 9.5合同内容变更 9.6联系方式变更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中融人寿[2023]两全保险01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融融乐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2 保险合同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保 成 险条款、投保单(或电子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或以数据电文形式体现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成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电子保险 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所载的生 效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 保单周年日(见10.1)和保单年度 (见10.2)均以该保险单(或电 子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1页,共11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2.1 2.2 2.3 保险期间 投保条件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 被保险人。 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电 额 子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 规定。 2.4 2.5 未成年人身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 故保险金限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制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 保险金 害(见10.4)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