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 * *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 初 稿 ) 1、 考 核 实 施 目 的 1.1 加 强 公 司 激励 机 制 , 提 高 员 工 工 作 的 主 动性 和 积 极 性 , 发 掘 员 工 潜 能 , 在 实 现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的 同 时 , 提高 员工 的 满 意 程 度 和 未 来 的 成 就 感, 最 终 达 到 公 司 和 个 人 发 展 的 “ 双 赢”。 1.2实 现 员 工 与 上 级更 好 的 沟 通 , 创 建 一 个 具 有 发 展 潜 力 和 创 造 力的 优 秀 团 队 , 全 面 提 高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推 动公 司 总 体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 1.3更 确 切 的 了 解 员 工 队 伍 的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等 基本 状 况 , 为 公 司 的 人 员 选 拔 、 岗 位 调 动、 薪 资 调 整 、 奖 惩 、培 训及 职 业 规 划 等 提供 信 息依 据 。 2、 考 评 周 期 此 考 核 为 年 度 考 核 , 其 考 核 期间 为 当 年 月 21 日 --12月 15 日 。 3、 考 核 实 施 原 则 1 月 1 日 --11 月 30日 , 考 核 实 施时 间 为 11 3.1 公 平 公开 原 则 绩 效 考 评 标 准 、考 评 程 序 和 考 评 责 任 都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且 对 企 业 内 部 全 体 员 工 公 开 。 3.2 客 观 原 则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定 量 考 核 与 定 性 考 核 相 结 合 。 3.3 沟 通 与 反馈 原 则 考 核 评 价 结 束 后 , 绩 效 考 评 小 组 人 员或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与 被 考 核 者 进 行 沟 通 , 将 考 评 结 果 告 知被 考 核 者 。 3.4 辅 导改 进 原 则 考 核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持 续 激励 员工 提升 工 作 绩 效 , 完 成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 4、 考 核 体 系 4.1 考 评 对 象 公 司 各 部 门 、 各 项 目 部 , 除 试 用 期员工 、 考 核 期间 内 休 假 超 过 考 核 期 工 以 外 的 全 体 员 工 。 1/5 的 员 4.2考 核 准备 阶 段 4.2.1考 核 机 构 公 司 成 立 绩效 考 评 小 组 , 总 经 理 为组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为执 行组 长 , 人 事 专 员 、 各 项 目 部 办 公室 负责 人等 为成 员 。 ( 暂 定 ) 4.2.2考 核 机 构 职 责 4.2.2.1 绩 效 考 评 小 组:负 责全 面 领 导 、 推 动 各 部 门 、 各 项 目 的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确 保 取 得 实效 。 考 核 小 组 由 总 经 理 全 面 负责 , 负责 提 出 绩 效 考 核 的 总 体 要 求 、 处 理 考 核 中 出 现的 突 发 事 件 、 考 核 结 果 的最 终 审核 ; 办 公 室 主 任 任 执 行组 长 , 具 体 负责 考 核 工 作事 项 的安 排 、 监 督 、 检 查 人 事 专 员 的 工作并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的 意 见 。 4.2.2.2 各 部 门 、 各 项 目 管 理 者 :负责 下 属 人员 的考 核 ; 配合 考 评 小 组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绩效 考 核 顺 利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