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接 班 人 计 划 实 施 指导 意 见 ( 草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集 团 各 单 位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 通 过 制 定 与 实 施 有 效 的 接 班 人 ( 关 键岗 位 继
任 者 和 后 备 人 才 ) 甄 选 计 划 , 以 及 岗 位 轮 换 计 划 、内 部 兼 职 计 划 、导 师 计 划 ( 在 职 辅 导 ) 、
在 职 培 训 等 人 才 培 养 与 开 发 计 划 ,
使 人 才 得 到 更 好 的 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培 训 的 支 持 ,
合 理 地 挖
掘 、开 发 、 培 养 后 备 人 才 队 伍 , 以 建 立 公 司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梯 队 , 为 集 团 各 单 位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源 源 不 断 的 人 才 支 持 。
第 二 条
原 则
1. 坚 持 “ 系 统 管 理 ” 的 实 施 原 则 , 将 接 班 人 培 养 和 人 才 梯 队 建 设 与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人
才 培 训 与 开 发 、 职 业 发 展 、 绩 效 管 理 、 晋 升 与 淘 汰 等 有 机 结 合 ,
2. 坚 持 “ 内 部 培 养 为 主 , 外 部 引 进 为 辅 ” 的 培 养 原 则 , 并 采 取 “ 滚 动 进 出 ” 的 方 式 进
行 循 环 培 养 , 持 续 保 持 接 班 人 队 伍 的 生 机 和 活 力 。
并 推 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提 升 。
3. 坚 持 “ 核 心 能 力 标 准 ” 的 培 养 原 则 , 努 力 培 养 满 足 集 团 及 各 子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要 求 ,
具 备 各 岗 位 胜 任 能 力 素 质 的 人 才 。
第 三 条
接 班 人 培 养 目 标
1. 接 班 人 培 养 目 标 始 终 坚 持 “ 专 业 培 养 和 综 合 培 养 同 步 进 行 ” 的 人 才 培 养 政 策 , 即 培
养 专 业 型 的 技 术 人 才 和 综 合 型 的 管 理 人 才 以 及 专 项 型 的 销 售 人 才 ;
2. 专 业 型 的 技 术 人 才 指在 某 一 工 作 领 域 内 掌 握 较 高 技 术 水 平 的 人 才 ;
3. 综 合 型 管 理 人 才 指在 本 公 司 或 本 部 门 工 作 领 域 具 备 全 面 知 识 ,
4. 专 项 型 销 售 人 才 指在 本 公 司 或 本 部 门 工 作 领 域 从 事 专 项 业 务 推 广 、市 场 营 销 工 作 ,
有 较 高 销 售 能 力 的 人 才 。
有 较 高 管 理 水 平 人 才 ;
第 四 条
接 班 人 培 养 体 系
1. 集 团 建 立 “ 统 分 结 合 ” 的 接 班 人 培 养 体 系 ;
2. 集 团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子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全 权 负 责 本 单 位 接 班 人 计 划 与 培 养 体 系 的 实 施
(1) 负 责 根 据 本 部 门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 盘 点 未 来 重 要 岗 位 需 求 , 确 定 接 班 人 岗 位 ;
(2) 负 责 组 织 对 接 班 岗 位 进 行 工 作 分 析 ;
:
(3) 负 责 组 织 盘 点 现 有 潜 力 人 才 情 况 , 作 为 接 班 人 推 选 的 依 据 ;
(4) 负 责 组 织 接 班 人 能 力 与 开 发 需 求 评 价 ;
1
(5)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接 班 人 培养 计 划 ;
(6) 负 责 组 织 设 计 接 班 人 能 力 开发 行 动 ;
(7) 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