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制度名称
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目的
为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与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3条 责任单位
1.财务部负责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
2.资产管理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协助完成折旧核算。
3.财务总监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及净残值率。
第4条 在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在用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第5条 在建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2.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6条 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7条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和总额
1.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在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5.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第8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一览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计提年限
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
×%
机器设备
1
×%
运输工具
1
×%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1
×%
计算机设备
×%
办公家具
×%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
说明
净残值率一般在3%~5%之间
第9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
2.工作量法(以每单位工作量耗费的固定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
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内可完成的总工作量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前提)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年限合计法)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率
第10条 生效执行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制度名称
固定资产保管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3条 管理权限。
1.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
2.财务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并协助资产管理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第2章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4条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及统一编号,是实行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与建立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维修、编制统计报表及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依据。
第5条 固定资产目录按每一固定资产项目进行编制。
第6条 固定资产项目是指一个完整的独立物体,或者连同其必不可少的附属配套的综合体。
第7条 编制目录时,要注意划清两个界限。
1.划清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