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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甲 方:高雅时装厂
乙 方:
一协议说明
第一条:本协议中产品之含义,一概指甲方自己生产之时装系列商品。
第二条:双方的各种约定及信息往来均需以函件形式进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函件形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E-mail等书面形式,不包括电话、会谈、口信等非书面形式。
第三条: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私自将特许加盟资格转让第三方,违者将被追究违约责任,且转让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全部责任。
第四条:在合约期内,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在CHEER专卖店或专柜出售非甲方品牌商品,亦不得在合同区域外经销甲方品牌商品。
第五条:在合约期内,乙方能够依照协议内容完全履行的,甲方不在同一地区,吸收其他特许CHEER店。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经营场地表示同意后,乙方填具《开店申请书》。甲方将免费提供设计方案图和装修方案。乙方必须按甲方专卖店形象工程要求进行装修,并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施工。
第七条: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标准选择录用合适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被录用的管理销售人员必须统一穿着由甲方提供的工作服和佩戴工作证章,甲方按成本价收取工作服费用。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统一配货,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特点,向甲方提出配货建议。滞销货品,经乙方申请,可享有100%换货优惠(不可跨季换货),发生毁损、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合作条件
第一条:乙方在 范围内(以行政区域划分),以甲方特许CHEER店名义专项销售甲方品牌商品,店铺位于: 。营业面积 平方米,时间从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为年。期满前三十天,乙方可根据其销售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继续签约的申请,如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且能够完成甲方规定之最低进货额,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二条:供货价:乙方的进货价为甲方订定销售价格的%。
第三条:保证金:双方于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缴交万元保证金;以取得特许CHEER店资格。
第四条:乙方必须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7日内按所在地区级别预付首批进货的货款:计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乙方一年内平均月进货额不足 万元,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商资格并授权第三方特许CHEER店资格。乙方连续三个月,月平均进货额达不到 万元,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优惠条件,直至取消其加盟商资格权利。
三供货条件及销售管理
第一条:乙方开业后,必须在每周星期一下午14:00前向甲方传真上周实际销售汇总及周报分析,如乙方不能按要求传真,甲方有权单方面给予乙方每次100元的扣款处罚。
第二条:乙方应当于每次进货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进货意向及确定的金额,甲方根据乙方意向自主确定配货品种、数量、型号、款式等。
第三条: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三天内,安排出货。运输方式:(A)乙方自提;(B)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收到委托甲方货品时,如就商品型号、规格、数量有异议,应当于收货当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将提供有关承运单位之正式运输单,协助乙方向承运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返货回甲方因商品型号、规格、数量有异议,以甲方实际收到的货品为准。
第五条:乙方收到货后应妥善保管,放置时必须避免潮湿和光线直接照射而引起收缩、变色等物理变化;因此造成的次品甲方不进行退换。
第六条: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告知消费者必须按照厂家吊牌背面的方法来保管和使用,如因消费者不明确而造成的纠纷或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乙方收到货后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必须在7天内提出调换次品的书面申请,确属甲方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合格的,经甲方核实后可以进行退换。
第八条:乙方需要调换的货品应当用原包装袋封好,货品必须清洁无破损,吊牌齐全,不影响其再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换货,将原货返回。
第九条:乙方需在返货前传真《返货单》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返货,甲方在确认所换货品金额后,按照乙方换货意向确定调换货品。
第十条:甲方以函件形式通知乙方货品信息,向乙方提供库存货品品种、型号、款式等信息供乙方参考。
第十一条:甲方以函件形式通知乙方可享有部分货品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供货价的优惠折扣,乙方收到通知后,可以按要求补加上述优惠折扣的货品。
四 营销及品牌推广
第一条:乙方应当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及甲方商誉,乙方在店堂广告、橱窗设计、招贴、宣传品以及其它媒体上的商标,应当与甲方提供的品牌商品标准商标式样的文字、颜色、文体、图案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扭曲,但可以同比例放大或缩小,否则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直至终止本协议。乙方所设计制作广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