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产品 > 银行保险 > 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7页PDF

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7页PDF

吃苹果的***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人身保险 公约
资料大小:20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2/27(发布于上海)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7页PDF”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上海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 (2023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健全人身险自律体系,促 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 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 公会)章程中关于履行行业自律职责的规定,公会根据上海市人 身险业务发展实际,组织行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银保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 称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理机构(含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在 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 向银行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银保业务 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保险机构在开展银保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自觉遵守合规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合作的原 则,促进银保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积极维护行业持续健康 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进行制度建设,包 含但不限于日常管理、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建设。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人 员管理档案,选聘录用人员应品行良好,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 业能力。 第七条保险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与银行代理机构日常 联络、单证交接、业务培训、业务辅导、业务咨询、销售支持等; 并配合做好客户信息变更、续期缴费、退保、满期给付及咨询投 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工作,不得销售银保业务相关保险产品。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完善培训 档案,建立专业化、标准化的培训体系,明确培训标准与考核要 求,持续提升员工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培训通 知、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员、参训人员、签到表、课程 安排、培训课件(或手册)、培训现场图片等信息;邀请第三方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应签署培训协议,同时留存上述资料信息。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代理机构银保业务销售人 员的培训,保险机构应重点做好产品及业务合规要求等方面的培 训支持。保险机构应提供测试方法确保银行销售人员全面掌握代 理保险产品条款相关内容。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保 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中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 实提升各级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与银行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必须符 合监管部门规定,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 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 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 证》的银行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为保持客户服务的稳定性,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 机构的合作协议签订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内, 银行代理机构出现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群访群诉等社会热点事 件,保险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条款提前中止合作。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机构之间签订合作代理协 议中应明确约定,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 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给予银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作协议约 定以外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与银行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保险产品种类,手续费标 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材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 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 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台账至少 应当包括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名称、代理险种、保险单号、保 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所属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手续费 等。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加强银保业务单证管理和流转,建立 严格的保险单证交接签收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单证的核销流 程,减少单证的遗失和外流风险。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在应对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 件,应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 扩大,保险机构与银行代理机构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 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人成立应急小组、信息 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要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