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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契约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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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书
资料大小: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3/10/18(发布于湖北)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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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