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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系房屋出售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出售《标的房屋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特指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标的房屋信息
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人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标的房屋买卖所必需的标的房屋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委托人应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到标的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标的房屋信息》。
《标的房屋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标的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二)寻找承购人。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
(四)协助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房地产估价、公证手续。
(六)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七)代办解除标的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八)代办房屋产权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九)代理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十)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十一)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委托出售价格
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出售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大写元(小写 元)。实际成交价高于前款约定最低出售价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成交价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