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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房屋维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四)编制、审核(鉴定)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施工图预算与招标
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六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其它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工程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其他费用、税金按照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第八条 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园林等工程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四)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特点、施工条件,以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
(五)省颁工程定额缺项的,可参照国家定额或专业部门定额执行。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应当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或估价表,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投标单位还应根据企业技术装备、施工手段和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编制招标标底。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进行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报价时提供备选材料或设备,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材料或设备的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价格的报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照本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其增加的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