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系统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缩小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的不均衡性,实现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推荐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的基本准则。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除应执行本条例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但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法规、规定时,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建股份的质量方针是: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
第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运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是中建股份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系统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总部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三级次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应专业齐全。
第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20000m2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2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m2~50000m2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3人;
50000m2以上的项目应设置4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不断充实质量管理队伍,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