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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doc 3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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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资料大小:4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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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2/5(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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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主持调解纠纷;5、解答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一览表
单位地址 电话
市中区玉函路48号 82024360
历下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七家村37号 86400787
市中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胜利大街53号 82078623
天桥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无影山中路112号85978445
槐荫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经十西路275号87589460
历城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辛祝路68号 88115148
章丘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汇泉路8号83220374
长清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宾谷路184号87221519
平阴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府前街87871103
济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济阳县纬二路8号 84211891
商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明辉路119号84880163
开发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工业南路28号 88871589

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