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热人:用热人: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一)用热地点:。(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