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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基〔2010〕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市教科院: 幼儿园实行等级管理是落实国家幼教法规规章,规范办园行为和收费行为,加强质量监管,调动办园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 自1992年以来,我市幼儿园即实行了“按质定级,按级收费,优质优价”的等级管理和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和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推动城乡各类型幼儿园规范化建设与协调发展,提高我市幼儿教育的整体水平,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98年制定的幼儿园等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幼儿园等级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取得办园许可证,办园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均依据本《标准》核定等级。 二、重庆市幼儿园按办园水平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幼儿园等级审核工作由幼儿园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幼儿园等级证书》。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基础上产生,由市教委审核并命名。 三、幼儿园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定期复审,依据幼儿园的实际办园水平升级或降级,并向社会公示。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接受复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等级管理,积极鼓励、支持、引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创造条件上等级,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四、本《标准》自2010年春季开学起施行。各区县(自治县)将依据本《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定级,换发新的《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 附件: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幼儿园 标准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5日印 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