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
一、办园条件
1.园舍面积、绿化要求、设施设备等符合《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和《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的要求,办园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5班以下。
2.园内各类人员均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工作人员配置及师生比符合上海市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学额符合相关规定。
3.充分挖掘潜能,创设满足幼儿活动需求、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安全的、积极的、支持性的环境。
4.各类设施设备及专用室的设置能满足教育教学和特色发展的需求,且利用率高。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有效地促进幼儿与环境间的互动。
5.规范收费,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安排与使用办学经费,重视并提高园所经费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
二、内涵发展
6.依法办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章及制度等。园(所)领导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幼儿园、幼儿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治园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7.办学理念先进,体现正确的教育价值取向。办学目标明确,切合本园实际,体现办学个性。办学思想及理念为全体员工所认同,成为全园共同发展的愿景。
8.幼儿园发展规划目标清晰、措施具体可行。规划制订程序民主、规范,实施中有定期检查和自我评价机制,能及时调整,且实效明显。
9.注重科学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园内管理层级或管理网络的设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确保高效运行。园领导重视保教过程的协调管理,领导班子团结,结构合理,凝聚力强。
10.重视制度建设与创新,规章制度完善,并能适时调整与发展。决策民主,发挥工会、教代会的作用。建立办学水平质量评价与监控体系,员工考核与评价机制健全,并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11.注重保教队伍建设,重视师德教育,教师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心及进取心。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机制,为保教人员专业发展搭建平台,形成教职工队伍自主发展的态势。制订各层次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到位,有定期督查与总结。建立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及激励机制,有较高比例的市、区骨干教师。
12.实施国家及本市的学前教育纲要、课程指南,构建适合本园实际的课程实施方案。课程设置体现科学性、平衡性,具有操作性,并有配套的评价监测机制与调整措施,积极探索0—3岁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规律。园长有较强的课程领导力,能积极为幼儿园的课程实施做好保障、服务工作,教师具有较强的课程执行力,不断提升课程对幼儿发展的促进作用。
13.针对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研活动效益。班级计划、记录、总结等工作有实效。教育活动设计目的清晰、内容整合、形式手段适合幼儿的需要和学前教育的特点。注重创设平等、和谐互动的师幼关系,重视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