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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3年颁发的《福建省交通工程定额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处。
福建省交通厅(章)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当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 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设立造价管理机构或配备造价管理人员,开展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级造价管理机 构的指导。
第六条 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全国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养护定额的测定和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
(三)负责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
(四)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具体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活动。
(六)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初审工作。
(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和造价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调解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研究编制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本管辖区的实际情况,参与劳动定额、养护定额的测定和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工作。
(三)负责设区市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决算的造价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