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塔窝幼儿园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园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 园长为幼儿园安全信息报告负责人,班主任为学校安全信息兼职报告人。 二、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 三、幼儿园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幼儿园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幼儿园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物中毒事故。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救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幼儿园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