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家电总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家电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处理家电总公司财务事务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家电总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家电总公司的财务工作拥有如下权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护家电总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家电总公司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二)根据家电总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家电总公司的生产经营;
(三)根据家电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制度,组织制定并认真执行家电总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或行使财务负责人职权、组织领导家电总公司的财务工作,拥有如下权责:
(一)组织家电总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家电总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协助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管理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四)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检查各经营实体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五)对家电总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协调家电总公司外部及内部的各种财务关系。
第五条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条条管理的原则,实行如下管理模式:
(一)家电总公司最高财会机构为财务部,下设若干处和派出机构;
(二)财务部对家电总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的财会机构集中统一领导,并根据各经营实体的经营规模和核算需要,合理确定其财会机构的设置及核算形式;
(三)家电总公司内所有的会计人员统归财务部管理,各经营实体的会计负责人的任用,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招聘,上报财务部,经财务部考查认可后方可任用;也可由财务部提出建议名单,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任用;
(四)各经营实体的所有会计人员,业务上受财务部直接管理,行政上受家电总公司和用人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六条财务部在家电总公司行使如下权责:
(一)负责家电总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
(二)认真执行《两则》、《两制》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适合家电总公司连锁经营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家电总公司的财务行为;
(三)制定适合家电总公司连锁经营的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对所属各经营实体的经济业务进行统一核算,准确反映其经营成果;
(四)负责汇总、编制家电总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司领导提供财务报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总结和评价家电总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积极参与家电总公司的经营决策;
(五)对家电总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
(六)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统筹管理、营运、监控家电总公司的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七)负责纳入统一结算的家电总公司各经营实体的资金筹措、调配、对外借款和还款业务;
(八)负责纳入统一结算的各经营实体的资金结算业务;
(九)对统一结算的各经营实体的资金收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结算规定,违反金融政策和财经纪律的业务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八条家电总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要严格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九条家电总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围绕家电总公司的经营目标,做好各种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Ⅱ.流动资产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条家电总公司的货币资金要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和《结算中心管理及核算制度》,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家电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财务部门要根据《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发生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及时登记、对帐和清理,使货款尽快转化为货币资金,加速应收帐款周转次数,对个人借款要严格执行《职工借款管理制度》。
对发生的应收票据要按银行汇票的帐面价值逐笔登记,加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