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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加强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校办企业健康,蓬勃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校校办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产处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校办企业(含公司)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校办企业(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办产业处设置校产财务室,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行政上归校产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指导。校产财务室行使学校赋予办理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及监督检查各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财务行为的职权。
第五条校办企业确因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需报经校产处批准。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法定程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使用无《会计证》人员上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校产财务室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是本企业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法人要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建设纳入自己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企业法人更换、调离、退休等都要办理交接手续,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实行离职审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审核、验收保管等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本单位会计工作水平。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九条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校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企业要建立存货的出入库制度,专人管理,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报校产处等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及时进行调帐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第十三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钿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校产处、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各项负债,正确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校办企业对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必须经校产处批准,对提供担保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达校产财务室备案。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