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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获悉,《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已制定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为保护我区蔗农和制糖企业的利益,解决食糖季产年销的资金压力,实现食糖均衡销售,保持食糖市场稳定,促使糖价达到合理价位,实现糖业有序、健康、高效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要求,开展储备糖(含工业临时储备、地方储备)工作。为规范这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糖工作领导机构是自治区糖业生产榨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设立储备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决策。根据工作小组的指令,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简称糖协)承担具体运作工作。 第三条储备糖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小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糖数量。 第五条储备糖期限一般定为六个月,实际储备时间可视市场价格波动适时调整,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设置储备糖保管定点仓库。 第七条储备糖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糖协提出方案,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八条糖协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各项决策,承担具体储备运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选择实施储备糖单位。以区内大型制糖企业或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糖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报工作小组批准确定。 (三)选定储备糖库。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库地点、库容量和仓储企业的仓储条件、经营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四)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分批下达储备糖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 (五)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执行储备糖的销售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向工作小组申请动销储备糖的报告,经批准后,按比例下达计划到各承储企业。 (六)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储备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储备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和糖协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 (二)必须向糖协提交承储承诺书。 (三)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四)要确保储备糖的储存安全,未经工作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糖。 (五)保证调入储备糖的质量达到一级白砂糖的国家标准。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工作小组撤销其承储单位资格,并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其贷款业务。 第十条储备糖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储备糖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糖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糖协、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储备糖所需资金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储备糖销售完毕后,承储企业需要政府财政贴息的,在一个月时间内,必须把财务报表送审计部门审核,报工作小组审定。若因储备发生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计结果核实后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糖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糖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送糖协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发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 (一)入库管理。对每批储备糖入库的数量、品质、等级、价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填出仓单,做好备案。 (二)在库管理。月度对各储备仓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储备糖的保管、管理和养护,确保储备糖的质量和安全。 (三)出库管理。要对出库食糖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核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 第十六条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开展储备糖业务。 第十七条铁路、交通等部门优先安排和保障储备糖运输。 第十八条建立储备糖信息通报发布制度。按照工作小组的指示,糖协统一发布储备糖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作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